我的公告
广而告之

    作为汽车工程师出身,并办理过多起涉及汽车纠纷的律师,有机会在此设立博客,将办案过程中所学、所用、所感同大家交流,实在是非常有意义的事。本博文章,皆为本人作品,欢迎引用,但请注明作者和出处,联系电话:133916301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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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6-03 18:44:40
柴油车 两驱豪华北京汽车律师网 。

2007-05-28 11:38:27
 目前困境的产生,是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没有对交强险费率审批规定强制性听证程序所致,而此规定同《价格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所规定程序存在矛盾,各自“有理”

2007-04-10 21:09:39
合同法规定了法院的解释方法,法院首先要“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”,而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”,由此可知,在法律上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法院,而且从解释方法上而言,对厂家并不有利。

2007-02-23 22:07:48
天,虽事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,但《保险合同》中存在如驾驶人持已超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,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,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

2007-02-02 08:59:13
这是消费者经常遇到也非常“窝心”的事,每件纠纷也都有其特殊的情况,无法做出一个统一的判断,但汽车厂家所谓的只能修,不能换,肯定不正确。虽然目前我国尚没有对汽车产品实行“三包”,汽车产品并不适用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(就是常说的“三包规定”),但根据、并结合《消费者权益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来看,消费者购买汽车毫无疑问就是其已与销售商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“买卖合同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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